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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特別準則

第1條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特訂定本準則,以利辦理疫情期間之各項考試。 配合衛生主管機關因防治控制疫情需要所實施之應變處置或措施,最遲於各次考試兩週前,本會得再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最新指引及教育部指示要點,公布適用於當次考試之防疫相關 措施,其與本準則相異部分,以該防疫相關措施為準。

第2條

考生應遵守下列規定方得進入考(分)區:

一、考生須配戴口罩。

二、考生須出示本會大學入學考試中心(以下簡稱本會大考中心)指定之證明文件,無相關證 明文件或未能出示者,應至指定地點由試務人員確認身分後方得進入考(分)區。

三、屢經勸導或處置仍故意不配合上述事項者,禁止進入考(分)區;強行進入者,取消其考 試資格。

除試務、監試及各次考試開放之特定陪考人員外,非具考生身分者不得進入考(分)區,強行 進入者,報請轄區警察機關處理。

第3條

考生自主要求量溫,或試務人員發現疑似有發燒或呼吸道症狀經考生同意量溫,應至考(分) 區特設之查驗站。

考生體溫量測經確認達額溫 37.5 度或耳溫 38 度以上或有呼吸道症狀者,一律移至防疫試場應試,故意不配合者,該節以「缺考」論處。。

第4條

自進入試場起,考生應全程配戴口罩,屢經勸導仍故意不配戴者,扣減其該節全部成績,並由 試務人員安置於適當場所,拒絕安置或強行離開安置場所者,取消其考試資格。前項之安置時間,英聽須至考試結束;學測及分科測驗須至各節考試開始60分鐘後。 考生於監試人員核對應試有效證件正本查驗身分時,應暫時脫下或拉下口罩至可辨識面貌,經查驗身分後戴回。屢經勸導仍故意不配合者,扣減其該節全部成績。

第5條

考生如有身心因素或特殊狀況致無法配戴口罩,應於考前檢具衛生福利部認定之醫學中心、區域醫院、地區教學醫院或地區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書」,且醫囑須清楚敘明無法配戴口罩原因及配戴後可能造成之影響,並向本會大考中心申請,經審查核可者將移至備用試場應試,不適用第 2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4 條第 1 項之規定。

第6條

確診(輕症/無症狀)或經家用抗原快篩呈現陽性考生,應依該次考試防疫交通規範,至本會規定之考(分)區應試。

考生於其應試當日零時前知悉應試期間屬於確診(輕症/無症狀)居家照護且未解除隔離者,應於本會規定時間至本會大考中心試務專區填報系統自主填報,完成自主填報後本會將編配考生至居家照護考(分)區應試。考生若未依規定至居家照護考(分)區或試場應試,將提報本會大考中心考試委員會審議,扣減該節成績【英聽 1 題分、學測 1 級分、分科測驗 1 級分】,並視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全部成績。

考生於其應試當日零時起才知悉確診或經家用抗原快篩呈現陽性,應至原編配之一般考(分)區應試,無論是否完成填報,均應於進入考(分)區時主動告知試務人員,另行安排適當試場應試。

考生若未主動填報或告知,經查證屬實,將提報本會大考中心考試委員會審議,情節重大者,以取消考試資格論處;填報或告知不實者亦同。

第7條

除不可歸責於考生的事由外,考生不得以配合本準則之規定為由,要求延長受影響之考試時間、於截止入場時間後進入試場,或給予救濟或補償等措施。

第8條

本準則未盡事宜,得依其情節提報本會大考中心考試委員會審議。

資料來源:大學入學考試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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