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試文具
依 109 學年度考試簡章第 39 頁「試場規則」中應試物品之規定如下:
應試物品:下列應試物品可攜帶入座
1.文具:黑色 2B 軟心鉛筆、橡皮擦、黑色墨水的筆(建議使用筆尖較粗約 0.5mm~0.7mm 之原子筆)、修正液或修正帶、直尺、三角板、量角器、圓規。
2.其他用具:無文字符號之文具盒(袋)及透明墊板。
有關「直尺、三角板、量角器、圓規」之範例及規範或說明如下表,請考生特別注意。
二、應試有效證件
依109學年度考試簡章第45頁「違規處理辦法」第 6 條規定如下:
考生未攜帶應試有效證件正本入場應試,至當節考試結束鈴聲響畢前仍未送達試場或考(分)區試務辦公室者,扣減其該節成績【英聽1 題分、學測1 級分、指考2 分】
本次指定科目考試因不開放家長或親友陪考,應試有效證件若由家長或親友送達,請交由考(分)區入口處服務人員簽收,並以送達證明所列之送達時間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