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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校院申請 防疫須知

應符招生公平及防疫需求,特依據技專校院招生策略委員會109年3月17日常務會議決議通過之「四技申請入學因應疫情應變機制」,科技校院日間部四年制申請入學聯合招生委員會據以辦理109學年度四技申請入學簡章增訂說明:

一、 申請生身分區別:

(一) 一般申請生:未受疫情影響可參加第二階段到校複試之申請生。

(二) 專案申請生:凡下列因受疫情影響之一而無法參加第二階段到校複試且經本會審查通過之申請生:

1. 被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列為「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者。

2. 自主健康管理之社區監測通報採檢個案者。

3. 確診病例者。

4. 教育部許可設立之3所台商子弟學校無法回國之應屆畢業生。

5. 於技專校院招生策略委員會制定之「因應疫情應變機制」公布前,已滯留境外且於複試日前14天無法返台之本國考生。

(三) 專案申請生須填具「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專案申請生特殊需求申請表」並檢附證明文件,於第二階段到校複試前向本會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者始具專案申請生資格。

(四) 技專校院招生策略委員會公布「四技申請入學因應疫情應變機制」後(109年3月23日),因個人因素出國者,不得適用。

二、 第二階段到校複試

(一) 一般申請生須依招生學校之複試通知規定時間及方式參加第二階段到校複試。專案申請生因受疫情影響之期間,不得參加該期間之第二階段到校複試評分項目。

(二) 招生校系(組)、學程如受疫情影響而致無法辦理第二階段到校複試評分項目時,由招生學校通知申請生並於學校招生網頁公告,所有申請生不須參加該項目複試。

(三) 凡屬第1條第2項1~3款之申請生,依規定不得到校參加複試。違反此規定,而逕自到校參加第二階段複試評分項目甄試者,該項目成績不予採計且依招生規定不予錄取,同時立即通知當地警政單位並撥打1922通報疾管署。

三、 甄試總成績:

(一) 招生校系(組)、學程辦理所有第二階段到校複試評分項目者,各身分別申請生甄試總成績採計規定:

1. 一般申請生:依校系(組)、學程所訂各甄試項目成績占總成績之比例計算甄試總成績,甄試總成績取至小數第2位,第3位四捨五入。未達參加複試資格或未參加複試者,不列其甄試總成績且不予錄取。

2. 專案申請生:因受疫情影響之期間,未參加該期間之第二階段複試到校評分項目,不採計該項目成績,並將該複試評分項目成績所占甄試總成績比例平均分配至其他有成績甄試項目中計算甄試總成績,甄試總成績取至小數第2位,第3位四捨五 2 入。未達參加複試資格或除因受疫情影響未參加該期間之第二階段複試到校評分項目外,其餘應參加複試評分項目而未參加者,不列其甄試總成績且不予錄取。

(二) 招生校系(組)、學程如受疫情影響而致無法辦理所有第二階段複試到校評分項目者,各身分別申請生甄試總成績採計規定: 一般申請生及專案申請生之第二階段複試到校評分項目皆相同,受疫情影響而致無法辦理第二階段複試到校評分項目,所有申請生之該項目成績均不予採計,並將該複試評分項目成績所占甄試總成績比例平均分配至其他有成績甄試項目計算甄試總成績,甄試總成績取至小數第2位,第3位四捨五入。未達參加複試資格或除因受疫情影響辦理第二階段複試到校評分項目外,其餘應參加複試評分項目而未參加者,不列其甄試總成績且不予錄取。

四、 錄取

(一) 一般申請生及專案申請生之甄試總成績採計方式不同:

1. 依一般申請生之甄試總成績高低決定校系(組)、學程最低錄取標準,並依招生名額決定正取生,並得列備取生或不列備取生,或視各系(組)、學程辦理情形分別列備取生或不列備取生。總成績未達最低錄取標準者,雖有缺額,亦不予錄取。 如因甄試總成績相同,依各校系(組)、學程所訂「甄試總成績計算方式及同分參酌順序」之規定,依序比較申請生成績,以決定錄取優先順序,錄取結果之正取生不得增額錄取,備取生遞補順序不得相同。

2. 專案申請生之甄試總成績如達一般申請生之正取錄取最低甄試總成績(不含同分參酌順序)者,以教育部核定之外加名額,依甄選總成績優先順序方式錄取正取生及備取生(含順序),錄取結果之正取生不得增額錄取,備取生遞補順序不得相同,備取生遞補以外加名額為限。

(二) 所有申請生甄試總成績採計方式相同:依所有申請生之甄試總成績高低決定校系(組)、學程最低錄取標準,並依招生名額決定正取生,並得列備取生或不列備取生,或視各系(組)、學程辦理情形分別列備取生或不列備取生。總成績未達最低錄取標準者,雖有缺額,亦不予錄取。 如因甄試總成績相同,依各校系(組)、學程所訂「甄試總成績計算方式及同分參酌順序」之規定,依序比較申請生成績,以決定錄取優先順序,錄取結果之正取生不得增額錄取,備取生遞補順序不得相同。

(三) 一般申請生第二階段應複試項目中任何一項成績為零分者,不予錄取。專案申請生除因受疫情影響未參加該期間之第二階段到校複試項目外,其餘應參加複試項目而未參加者,不予錄取。

五、 報到、遞補規定獲錄取之正取生及備取生悉依招生簡章壹、總則所列報到、遞補規定辦理報到及遞補。

六、 其他事項:本增訂說明外之其餘事項,悉依109學年度招生簡章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科技校院日間部四年制申請入學聯合招生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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